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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转劳务工协议无效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渝北人力

    在先后发觉有企业玩弄先辞职后聘用手段和将企业内岗位悉数转为劳务派遣的涉嫌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昨日表示,凡是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一律无效。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已因胁迫签署了有关协议书的劳动者,均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而所签署协议也将视为无效。

    规避新法常见两种手段

    谢迎建表示,随着《劳动合同法》临近实施,目前有些企业以为趁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空子可钻。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使出了两种常用手段,一种是强迫员工主动辞职,造成员工中断工龄的假象。另一种是改变用工主体,比如改变企业名称或者是劳务派遣方式。他强调,改变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要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管是哪种形式,凡是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一律无效。即便有员工在特定的情况下(诸如受到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的胁迫)不情愿地签了名,只要在6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反悔,劳动部门都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支持劳动者。

    新法放宽了裁员条件

    针对不少企业患上无固定期限合同恐惧症,谢迎建表示不可理解。他表示,相比现行的《劳动法》,新法放宽了企业裁员的相关规定。比如以前企业裁员只能是经济性裁员(企业关、停、并、转方可裁员),而《劳动合同法》放宽至“经营性裁员”。《劳动法》规定凡是裁员均要向劳动部门报告,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才需要汇报。

    他强调,真正守法的企业并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了用人成本。实际上,现在反应过度的企业很大部分是目前没有遵守《劳动法》的企业,比如不给员工买社保等等,这些违法企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须要纠正原本不合法的规定,所以才会觉得成本大增。

(责任编辑: 朱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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