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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村工作新政解读

2008年09月12日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建设“中国美丽乡村”是我县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加快推进新农村示范区建设的总抓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品牌化、特色化建设的生动体现。

    突出项目建设重点

    加强与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浙江大学的合作共建,与湖州市推进的“1381”行动计划,与其他名校名院的科技合作、军地合作、部门合作共建,与在农村开展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有机结合,精心包装一批项目,主动做好衔接,积极争取上级立项支持。

    以项目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类工商资本投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清理整合支农政策和项目,使各类财政支农政策向“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乡村倾斜,各类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实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乡村。

    我县将采取“5十X”办法对各项支农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考核验收、资金拨付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各项支农项目由实施的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书,县农办汇总,并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规划与建设局和审计局审核,县新农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在县级财政已有的支农政策和资金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经考核验收达到“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乡镇、村根据人口规模大小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标准:乡镇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的奖300万元,4万人以上的奖500万元,2万至4万人的按人口数折算奖励。精品村、重点村、特色村按人口规模2000人为标准分别奖200、100、50万元,按人口数折算最高分别奖300、150、75万元,最低分别奖150、75、37.5万元。

    在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新农村实验示范镇村中已以奖代补的,扣除已补资金的60%后奖励。实行精品村跟踪复评制度。精品村授牌后,每年度进行一次复评,复评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二次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精品村称号。

    鼓励村级经济发展

    健全资产运行机制,促进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新途径。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落实好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留用地政策,大力推行“征地留用”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村组折股分红的经营模式。

    对发展家庭工业、乡村旅游等农村经济取得明显成效的村,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各乡镇、部门对村级实施工程项目获取的补助资金要全额下拨,不得截留和移用。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

    千方百计拓宽建设“ 中国美丽乡村”的投融资渠道,研究制定运用财政资金吸引各种资本投向“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关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热情。

    广泛开展“百家企业联百村”、“村企心连心、共建新农村”活动。大力组织和引导农村先富起来的群体支持参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自助自愿投工投劳投资,建设自己美好家园。金融机构安排一定额度专项信贷扶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国美丽乡村”建设。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当前农产品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县农产品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完善体系,提高产业集聚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强规模基地建设

    做强做大做优主导产业。加快竹子速丰林、毛竹现代科技园区和万亩竹子良种基地建设,今年完成5000亩的经济林生态修复工程,达到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加大力度给予补助。做精白茶产业。立足安吉白茶原产地域优势,加强对安吉白茶生产加工全程的管理和指导。做优蚕桑产业,加快桑园品种更新换代,对新建各种设施齐全的规范化小蚕“托蚕所”30㎡以上,并对全县的蚕桑生产起示范作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种粮大户进行奖励,2008年评出一等奖1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6个,每个奖励1万元。

    加快特色产业强镇(乡)、强村建设。大力培育“一乡一产”、“一村一品”的特色优势农产品规模基地。今年新获得市、省级特色产业强镇(乡)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评出特色产业强村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6个,每个奖励3万元。加快推进生态农业观光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我县生态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优势,积极开辟为城市居民生活休闲需要的观光休闲农业。

    积极鼓励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列入县以上试点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

    支持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对被新评上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精品村)的,每个村奖励3万元;评上省级农家乐示范点的,每个示范点奖励2万元;评上省级农家乐示范户的,每户奖励0.5万元。

    加强龙头企业建设

    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国家、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农产品按“绿色通道”政策执行。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贷款贴息、投资参股三种扶持方式。

    鼓励企业和大户到县外建立竹子原料基地。为增强竹产业发展后劲,对在县外承包经营竹林,建立原料基地,为安吉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大户,评出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5个,每个奖励3万元。

    加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多层次,多模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农村信用合作、农村供销合作“三位一体”建设,为农民提供产业发展、科技推广、金融服务、市场营销、权利维护等多功能服务。新型合作组织,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今年县财政继续加大力度筹措资金,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标准斗堤,千库保安工程,清水河道工程,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防汛防旱及工程岁修、机埠、排涝站工程建设。县财政还将筹措5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完成“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任务。

    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智能化畜禽养殖、温室大棚、喷滴灌等设施农业,大力推广节能、节本、降耗、省工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财政给予重点扶持。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推进畜禽生态养殖业小区建设,加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发展以生态链、食物链、能源转化为纽带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

    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搭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民信箱,加大农村信息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信箱的应用水平。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大力推进农村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农产品,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际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和森林食品证书的,每个基地(产品)奖励0.5万元。

(责任编辑: 朱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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