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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省出台《意见》

2007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

    本报讯(魏静 记者于宁)11月初,我省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权益平等、让利于民、保持连续、公开公正的原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林业经济,促进资源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真正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

    我省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集体森林资源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集体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涉林纠纷、乱砍滥伐、侵占蚕食林地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释放森林、林木、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为广大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农民群众通过发展林业增加收入,促进集体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集体林资产收益分配,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3年时间,全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

    改革任务主要有4项:

    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林地承包期为50年,并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和延包权。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家庭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有偿转让经营。

    放活经营权。在保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对商品林经营,承包经营者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和林业自身规律,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

    落实处置权。集体林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后,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进行有序流转,吸纳社会资金,盘活林业资产。

    确保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设定的规费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

(责任编辑: 朱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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