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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那么,该如何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卢殿伟。
“完成任务类劳动合同”
不同于承揽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签订这类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卢殿伟处长特别说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进行的,而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过程是自主进行的;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义务只是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而不对结果负责,而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最终的成果前自担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卢殿伟处长进一步解释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条件,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的,而且往往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比较短。”
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孙鹤 崔春岩 记者 李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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