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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人员须接受语言培训

2008年03月26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必须按规定接受1-6个月的语言、技能和素质培训。

设立中介须到相关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各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向境外组织派送人员过程中,要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征得我驻外使馆同意后,携带项目论证报告、与外方合作协议书、外方合法资质及我驻外使馆确认件等材料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项和备案手续,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输出人员超20人须配翻译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出境就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必须按规定接受1-6个月的语言、技能和素质培训,以保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加强我境外就业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凡是中介机构向境外派出人员超过20人,必须按比例配备管理人员和翻译。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打击未经批准私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境外就业工作或没有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就业活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另讯 到今年年末我省将实现境外就业24万人。我省将在上半年召开全省境外就业对接大会,组织全省60个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所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对接,签订合作协议。同时制定《吉林省境外就业安全防范追究责任条例》,坚持“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境外突发事件。

(责任编辑: 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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