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一司法解释为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做出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适用的范围、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司法解释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此司法解释适用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点的民商事合约案件。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约的争议所做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认权益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同时,民商事判决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这一规定有别于此前内地与香港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等作出的规定。黄松有认为,这在制度设置上保证了债权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同时又防止了执行程序重复、浪费司法资源情况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