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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基本国策 助推计生工作

2008年07月08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近年来,省财政深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努力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积极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救助制度,使我省计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年满60周岁的父母,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600元的奖励扶助,直至亡故为止。2004年,我省在四平市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当年奖励扶助2241人,发放奖励扶助金134万元。200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扩大试点,共奖励17043人,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022万元。2006年,全省共奖励22123人,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327万元。2007年,全省共奖励26699人,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602万元。奖励扶助制度,为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全省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和独生子女六级以上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07年上半年,我省进行试点。2007年下半年,国家试点制度出台。结合国家制度,我省对符合国家制度规定的,按国家制度执行;对不符合国家制度但符合我省制度的,2007年执行一年。2007年,省财政共下拨1193.6万元(包括中央负担的50%),共救助了9721人、1002户特殊家庭。

认真研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我省规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针对执行过程中多数单位没有按时发放的情况,印发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单位在财政核定的公用经费中调剂列支。如单位自行解决有困难,由单位垫支后,再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较好地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4亿元,支持市、县、乡计生服务站更新设备、改善条件,补助育龄群众,促进了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同时,对补助市县的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形成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管理的合力。

通过落实奖励政策、积极开展救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省总人口成功控制在计划以内,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 史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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