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隋胜伟/报道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日前,长春市下发了《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据了解,长春市将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改造35%的目标。其中,2008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要达到100万平方米。并逐步扩大按热量收费规模,2008年按热量收费面积要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
新建建筑
计量装置等纳入建造成本
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建筑项目最迟应在竣工验收前1个月签订计量供热协议。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其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既有建筑
计量改造不合格不得供热
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对于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长春市房地局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销售使用,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
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
方案提出,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出台“两部制”热价,试行期暂定1年。制发计量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及计量供热格式合同文本,凡实行按热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均应与热用户签订计量供热格式合同。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的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