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丹 实习生 邢程) 昨日,长春市市长崔杰主持召开长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
会议决定,自2008年~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
据介绍,10月23日组织召开的供热价格听证会,调整方案得到绝大多数代表的认可。
调整原则:压力由政府、企业、用户共承担
会议认为,发改委提出并通过价格听证的调价方案,供热价格平均增幅为3.72元/平方米,平均上调13.23%,其中市民增加的热费负担只占燃煤增加成本的42.56%,其余57.44%则由政府和供热企业承担,这个方案体现了“政府、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所以批准。
特别提醒:已交费的11月底前补齐差价
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
补贴政策: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
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
情形一: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
情形二: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情形三: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情形四: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