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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热费调价已获市政府批准,居民热费涨至29元/平方米

热费差价 下月补齐

2008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记者 隋胜伟/报道

本报讯 昨日,长春市市长崔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意见中指出,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今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11月底前补齐差价

10月23日召开的供热价格听证会,调价方案得到绝大多数代表的认可。会议认为,发改委提出并通过价格听证的调价方案,供热价格平均增幅为3.72元/平方米,平均上调13.23%,其中市民增加的热费负担只占燃煤增加成本的42.56%,其余57.44%则由政府和供热企业承担,这个方案充分体现了“政府、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所以批准这个方案。

会议决定,自2008年-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要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热用户按规定退费。

困难群体将获补贴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的补贴力度。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困难群体热费补贴

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

低保户

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补贴

低保边缘户

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自行取暖的低保户

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自行取暖的低保边缘户

每户每年补贴1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责任编辑: 于天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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