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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十大代表:应加强反性骚扰立法 切实维护女性权益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 王茜、吴晶晶、杨维汉)尽管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由于性骚扰案件取证难等原因,还是给一些受害女性带来了很大伤害。对此,参加妇女十大的代表们提出,应加强立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

    “性骚扰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很多原因。”来自海南的法律界女代表陈洪娟分析说,一部分原因是妇女的传统观念,怕说出来被人看不起,还有一种原因是取证难,一些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面临取证、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难题。

    “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代表说,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对女性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还有代表表示,目前,职场已成为性骚扰重灾区。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业务往来方之间性骚扰案件日益增加。强势方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对弱势方实施性骚扰。这种交换型性骚扰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受害者往往有苦说不出。

    此外,图片暧昧的小广告、言语露骨的短信等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仍在扩大,对很多女性造成了伤害。

    代表们认为,性骚扰之所以屡禁难止,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

    “面对侵害,女性朋友应增强勇气,勇敢地站出来说‘不’!”陈洪娟说,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还没有性骚扰罪,只有流氓罪,而且标准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明确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尺度等,只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江苏省今年初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范围,并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重庆、福建、河南、河北等省也相继做出了类似规定。

    代表们呼吁,只有严惩,才能以儆效尤,妇女权益的保障需要操作性强的立法保护。

(责任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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