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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年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近期有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长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望达到720元/月。目前相关调整方案已上报至省政府,待省政府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并通过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下发省内各地执行。

    目前 长春市区最低工资650元/月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各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7月1日起经省政府批准后调整的。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2006年5月1日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2007年我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

    据了解,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送审稿)共有两套方案,其中一套方案是继续沿用原来的“三个档次”进行调整,而另一套方案则是将原来的“三个档次”变成“四个档次”,其中长春市区单独划分为一个档次,具体执行哪套方案需等省政府讨论通过后才能最后敲定。

    制定 调整标准参考三项依据

    据了解,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要参考大量数据,并经过细致的调查和测算。其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往的工资水平和全国其他城市相关标准等,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是以下三个,即:城镇家庭最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额、城镇最低收入户每个就业者赡养人口的数量、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去年调整时,考虑到松原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二位(仅次于长春市),所以当时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首次把松原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第二档次调整为第一档次。

    工资不达标 最高付5倍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我省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览表

    时间 第一档次 第二档次 第三档次

    1996年 215元/月 195元/月 175元/月

    1997年 245元/月 220元/月 195元/月

    1999年 270元/月 240元/月 210元/月

    2002年 310元/月 275元/月 240元/月

    2003年 360元/月 330元/月 300元/月

    2006年 510元/月 460元/月 410元/月

    2007年 650元/月 600元/月 550元/月

(责任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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