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王晓宇)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今天,长春市出台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经营权过程中,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收取的承租金,实行按日计费的办法,单车每日收费最高不得超过75元;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统一办理车辆保险费。
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发包车辆的经营模式,已发包且未到期限的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到期并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没有协议的,执行新的承租标准。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遵守经营合同,对已签订短期承租合同的,只要符合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承租人续签合同。
此外,长春市还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由市政府出资,为出租汽车办理统一的专用号段牌照,安装出租汽车动态识别系统;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打击套牌、无牌无证车辆进行非法营运,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