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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新政将从9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职工提薪晋级须公开
2010年09月01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

    

    本网讯(记者 王璐) 9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三十二号公告,颁布了《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此外,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相关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据悉,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

    按照《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的,均将被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规定,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次施行的《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已经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统一计算,给予补偿;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剩余年限评估地价给予补偿;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四、经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用地,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五、依法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给予补偿;六、用途相同土地以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责任编辑: 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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