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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报复陷害举报人
安徽阜阳白宫书记被判死缓
2010-02-09

张治安和他建造的“阜阳白宫”

受害人家属法庭外抗议

  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和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索贿受贿359万余元

  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颍上县副县长、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2次索取或收受有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案发后,张治安的亲属退缴绝大部分赃款。

  报复举报人致其自杀身亡

  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为报复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阜阳市安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国福,编造举报李国福存在经济犯罪等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借用该信件,指令下属人员立案侦办,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张治安还指使汪成安排办案人员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后检察机关对袁爱平、张俊豪作出撤诉等处理。

  依法从严惩处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治安伙同汪成,利用职权对举报其犯罪的李国福及其亲属捏造罪名以刑事追究方法进行报复陷害,两人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且造成举报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亦应依法从严惩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不认罪

  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案件宣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法院对张、汪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检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设立了报复陷害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治安获知李国福系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产生报复陷害的犯罪故意,汪成在明知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为迎合张而滥用检察权打击报复举报人。两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客观上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违法立案查处,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的严重后果。张治安、汪成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遂依法以报复陷害罪对两人定罪量刑。

  处刑时是基于哪些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且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治安受贿的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以受贿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一贯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张治安、汪成共同实施报复陷害犯罪中,张治安首先提起犯意并滥用职权强令各有关部门分别查处举报人及其亲属,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汪成虽在犯罪之初系受张治安指使,但其在后期积极迎合、行为主动,并直接实施了安排检察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张治安、汪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当然,张治安的责任是第一位的。两人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举报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机关的声誉也造成了极大损害,属犯罪情节严重。

  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但是,关于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事实,有各行贿人的证言、张治安家属退出的赃款和相关书证证实;关于张治安报复陷害李国福及其亲属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汪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证实。张治安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供认。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其翻供理由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不足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对李国福及其亲属的指控如何处理的?

  2008年3月4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将李国福起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3月6日,李国福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3月13日,李国福在监管场所死亡,李国福的死因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自缢死亡。据了解,有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场所责任人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鉴于李国福死亡之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于2008年4月8日对李国福案件下达了终止审理的裁定。2008年8月15日,颍泉区公安分局撤销了李国福亲属袁爱平、张俊豪帮助毁灭证据案。2009年4月1日,检察机关对张俊豪贪污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国福案件的终止审理并不影响对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行为的认定。经查核,张治安编造的举报信中举报李国福有贪污挪用公款、雇凶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均不能认定。法院依法对张治安、汪成作出的有罪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