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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否该论情节轻重”
2010-08-27

  新闻源: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有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8月26日《京华时报》)

  甲方:“醉驾入刑不论情节”不仅可望最大限度地打击醉驾,其标本意义还在于,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从中得到启迪,做到更周密、更严谨,使人不再能打“情节”的主意,从而真正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张国栋)

  情节恶劣的醉驾入罪,本已是在“宽严得当”的路上迈出重要步子,增强了法律效力;而去掉“情节恶劣”前提,更能防微杜渐,消减“钻法规空子”的越轨空间,实现法规优化。(佘宗明)

  乙方:即使同样属于醉驾,在主观意识上还是有些不同的,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如果没造成“伤亡”或伤残的恶劣后果,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就不该入罪。(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