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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有财产激发创业热情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是全部人权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才会激发起追求财富、创业致富的欲望。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从法律上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为二次创业、振兴吉林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我省的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却成了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一方面,由于受传统思维的束缚,人们在对私有财产的认同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有嫉妒、仇富心理;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时常受到不法侵害,一些群众及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致富时心里有些不托底,有的举家或把资本转移到南方发达省市甚至国外,一些域外的投资者也心有余悸,这种状况,影响了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二次创业、振兴吉林中,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宪法》,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当做一件大事,通过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激发起全省人民创业致富的欲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首先必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意识。要努力促进司法公正、透明、平等,切实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强化“振兴”意识,树立法律至上、裁判中立、司法公开、法制统一、权利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摆正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认真解决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经济组织、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以及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关系,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效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要认真加以分析。对一贯违法的,要依法打击。对一般性的违规行为,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吹毛求疵,一下子把企业打垮。切不可因为一个案件、一桩诉讼、一次羁押就葬送了一个企业的发展机会。要严厉打击侵害私有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对侵商、坑商、害商、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逃废债务、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不良现象和不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全民创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麻东升)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田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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