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忠
湖北枣阳市业主马耀军拍录法院执法被拘15天,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这是一个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年代,这是一个盛产雷语的时代。在这样的语境下,又一雷人之语新鲜出炉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法院习惯性应该怎么做?当然是将法律看得至高无上,当然是依法行事。但在这里,枣阳市人民法院“习惯性这么做的”显然并非如此。
对于公权力而言,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不可行”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那就不可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法院院长一方面承认“还没有规定说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一方面又将拘留付诸实施。这分明是明知故犯、违法司法。更令人恐惧的是,法院竟是“习惯性这么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拍摄法院执法可以说是监督权力的一种方式,自然没什么不可以,只要没对法院的执法构成阻挠,无论如何也不能上升为一种违法行为。但枣阳市人民法院想必觉得此举冒犯了自己的尊严和权威,是“逆龙鳞”、“捋虎须”,于是便以拘留伺候,完全是一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架势。
“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也就是说法院是习惯于违法的,是习惯于有特权意识的。这雷人之语将权力者高高在上的姿态和俯视意识一语道破,其傲慢与自大在不经意间跃然而出——是法律遵从我的习惯,而不是我习惯于服从法律。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不良习惯,与建设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法院应该是最以法律为准绳的地方,法院院长应该是最具法律意识的,然而从其口中说出的话竟能雷倒法治。如此巨大反差的出现,无疑值得人们深思。
“习惯性这么做的”,绝非枣阳市人民法院而已。君不见,当公民发短信议政时,某些官员就动用司法力量以诽谤罪的名义进行制裁;君不见,当公民在网上发帖揭露丑恶时,某些官员就出动警察进行跨省追捕;君不见,当校长为解决学生助学金问题而追着县长签字时,某些部门竟分别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和停职处分……正如“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一样,“我可以这么对你,你不可以这么对我”、“我可以批评你,你不能批评我”、“我可以监督你,你不能监督我”等官老爷逻辑在不少地方很是风行。而在这样的逻辑笼罩之下,公众的权益不可避免就会受到侵害。
为何“习惯性这么做”?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当权力不受制约,权力的所有者根本体会不到权力为公众所赋予的情况下,公众的权利是很难真正受到尊重的。所以要想改变某些有权者的不良习惯,只能让“利器”不再锋利,使其无法再轻易实施伤害。
不论是法院,还是其他公权部门,都必须将依法行事作为一种不可动摇的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