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转暖,很多人开始打算出游。有两个案例,或许对准备旅行的朋友有所帮助。
旅游投诉案例一
[案情介绍]
游客一行5人参加Z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6日游四星精品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人为基准成团,海南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往返旅游空调车接送,行程中不含自费项目及个人消费。
抵达海口后,游客被安排到圣帝大酒店入住。第二天准备出发时,游客发现,小团变成了30多人大团,就此事向导游提出质疑,并且提出此酒店并非四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跟随团队进行游览,而是拨打了当地的12315进行投诉,在海口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退还游客每人100元的当天房差款,并将其送到行程的下一站兴隆与其他游客会合。
但在过后的几天游览中游客发现,合同中规定的森林公园、蚩尤部落等景点,被导游换成了蝴蝶谷、贝壳馆,而且住宿标准还是三星级或无星级酒店。
在返回长春后,游客就旅行社住宿未达标、景点缺失及第一天未参加的行程等问题,向旅游质监所进行投诉,希望得到相应赔偿。
[处理意见]
旅游质监所经调查处理认为,Z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事实清楚,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三条之规定,旅行社应赔偿5名游客所受到的损失。
[分析启示]
长春市质监所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长春市Z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投诉案例二
[案情介绍]
游客J女士等2人参加G旅行社组织的长白山3日游。按照行程约定,导游员组织游客在二道白河镇附近一处河流进行漂流。在前往漂流途中导游员提示游客,漂流存在危险,游客自愿参加。到达目的地后,导游员要求游客下水前,将身上贵重物品交其保管。但游客J女士并未要求导游员保管其物品,将相机、手机随身携带下水。在进行漂流时,由于游客不掌握驾船规律致使船翻落入水,受到惊吓,随身携带的手机、照相机受损。返回长春后将此事反映给市旅游质监所,要求赔偿手机、照相机的损失。
[处理意见]
旅行社不予赔偿,协助游客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分析启示]
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受损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旅游者将物品交付旅行社或是导游人员保管,由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不慎,将其物品遗失或损坏,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件中,在导游员再三告诫下,游客J女士并未将手机、相机交付导游员保管,而是由其自身携带,也就是说游客与导游员之间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