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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日前,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说,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部署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吉发〔2006〕18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兴业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通知》(吉发〔2006〕19号)精神,为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形成人才勇于投身创新创业实践的导向,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1.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业发展。鼓励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家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创业和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各级政府要建立支持企业家创业发展服务体系和定期与企业家联络制度,为企业家提供优质服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配套政策,对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在国债贴息、政府扶植资金以及资源配置上给予政策倾斜。
2.加强对各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后备人才的培养。全省要建立以重点高等院校和省属党干校为主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政治理论、资本运营、国际贸易、信息网络以及MBA、EMBA等培训;选派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外高等学府、跨国公司接受创新能力培训;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自主的个性化培训,全省每年培训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经费纳入人才培训经费预算,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类企业可将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费用计入成本。
3.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省直及有条件的市(州)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包括职业经理人评价在内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监督制度,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评价,正确评价和对待企业家的素质、业绩、工作失误和不足,进一步营造崇尚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形成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4.加快省、市两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设。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信息库,为社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鼓励国有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企业职业经理人中介服务业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职业经理人中介机构。加强我省与国内外著名经理人中介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对为我省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业绩突出的中介组织,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
5.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制定《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吉林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积极推荐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善职业经理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按3年一个任期,凡任满第一任期、第二任期和第三任期且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指标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出资分别交纳10年、20年和终身商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二、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
6.省政府产学研联合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重点产业的技术需求和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技术重点,凡列入年度产学研联合技术研发计划的重点项目视同省部级科技项目管理,省人才开发基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配套资金资助,政府各类科技资金给予优先立项支持。项目完成经鉴定验收后,参与研发的主要人员在职称评聘、晋级、科技成果评定、报奖等方面与完成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产学研联合成效显著的项目和主要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攻关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组,凡产学研联合招投标成立的,在课题组总体规划下可设立子课题组并允许作为独立课题单独鉴定、验收。获奖项目中贡献基本相同的课题主要参加人,可在获奖名次上并列。
8.制定《吉林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意见》,积极推进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采取面向国内外招标的方式,依托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以及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和重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载体,组建一批为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省人才开发基金对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科研补助。
9.鼓励企业独立或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设立研发机构,实行产学研紧密合作的运行机制,组建企业自己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研发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研发机构可注册为企业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10.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团队优先立项制度,由科技创新团队提出、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和带动作用的重点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优先立项,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支持。
11.鼓励省内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扩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设站规模。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主持企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博士后,省人才开发资金提供6至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政府各类科技资金对其主持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建站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经费可全额计入企业成本,计征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2.鼓励高等院校建立完善企业及科研事业单位优秀科研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的制度,优化教师结构,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推动教育培训与产业发展实际的紧密结合。
13.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和省科技进步奖励要向在自主创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人员倾斜。对获奖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4.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为地方产业发展服务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每2年组织一次对省直、驻省中直事业单位在产学研结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评估,对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在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15.对职务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的,所在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以不低于该成果入股作价金额50%的股份作为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所得(扣除研究费用)的50%作为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的销售收入中按0.5%—1.0%的比例提取奖励和报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入管理费用。计征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6.各类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侵犯原单位利益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在企业或农村产业开发实体兼职兼薪。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兼职科研、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50%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85%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17.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可保留原单位公职3年。经批准离职到农村担任科技特派员带领农民创业的,保留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3年,省财政给予每月200元的人才开发补助。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各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优惠政策照顾。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建立规范化、制度化选派科技副职的工作制度,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省直机关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县(市、区)、乡(镇)挂职,担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及副乡(镇)长。科技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任期分别为3年和2年,不占所在县(市、区)、乡(镇)编制。科技副职挂职期间,在派出单位原有的一切待遇不变。
四、推动党政人才服务基层和产业发展
19.省、市(州)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每年不少于200人,到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每年分别不少于100人,德才素质优良、业绩突出的可予重任或破格提拔。对近三年高校毕业生直接考入县(市、区)直以上机关的公务员,每年选派20%左右到企业或乡、村挂职锻炼。
20.党政机关干部经组织批准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挂职锻炼期间保留挂职锻炼干部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2年;有技术专长的机关干部经批准到农村担任科技特派员带领农民创业的,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2年,同级财政给予每月200元补助。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不回机关工作的,各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优惠政策照顾。
五、加大对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力度
21.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以上用于职业教育。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增加专项投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确保全额返还,不能冲抵财政拨款。
22.企业应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企业计提教育经费的50%以上要用于技术工人培训,教育经费可列入企业成本。计征所得税时,一般企业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允许其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列入成本并税前扣除。
23.凡在我省工作的各类具有职业技能的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评审考试获得职业资格。在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推行“首席技工”、“首席工人”等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退休(含内退)后聘任到企业工作,经技术等级考评合格的,可突破现有比例限制录取。
24.企业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应对在聘技师和高级技师给予相应的待遇。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意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25.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毕业生、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农贷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承包土地荒山等。各地建立的各类贷款担保基金应向上述人员倾斜。
26.对有技术专长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打破身份、学历、地域界限,聘用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任兼职农艺师。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任相应的管理岗位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27.设立“吉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和“吉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放一次性补助,并组织其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28.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基金资助、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在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专项资金,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29.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服务,鼓励和帮助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引进优秀人才,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提供优质服务,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竞争力。
30.凡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级别、各系列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
七、完善人才储备和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31.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未来5年各类人才需求预测目录,指导社会各界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开发人才,指导大专院校根据产业人才需求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做好人才的超前储备。
32.对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高级技能人才可先落户后找工作。各级政府对开展大学生求职和岗前培训的指定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33.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带薪学习,所在单位对攻读更高学历、学位或参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培训的要给予适当资助。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在科学研究、项目开发中指定技术导师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进行传、帮、带,并为导师提供一定的补助。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对从事企业技术开发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优先给予资助,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1:1的比例进行资金匹配。
34.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促进各类人才向产业流动和集聚。发挥学会、协会专才多、信誉高、联系广的优势,组织会员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建立高级专家创业服务园,为引进的各类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急需人才提供完善的生活设施和工作平台。
35.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凡新确立的重点项目,要在项目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所需人才的开发,使重点项目成为集聚人才的平台。
36.建立引导域外人才服务吉林发展的制度。建立域外吉林籍人才信息库,形成人才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涉外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与海外华人协会、商会、留学生组织、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定期组织“域外人才看吉林活动”,吸引域外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从事项目承包、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以及合作开发、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等活动。鼓励在我省的各类企业走出去引才引智,各级政府要对企业域外招聘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37.建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机制。对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殊技能的急需人才,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与实际贡献相应的工作津贴等优惠待遇,人才开发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到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吉林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凭证可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申报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投标、投资创业、子女入学、购房、办理驾照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才相同的待遇。
38.探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
39.设立“吉林省人才兴业特殊贡献奖”,表彰奖励在实施人才兴业战略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吉林省人才兴业特殊贡献奖”每年评选10名,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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