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引导遗体捐献

     ——访省政协委员毕胜利 

    “遗体捐献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阻力和困难。如果有相关的法规加以引导,捐赠者会少些顾虑,接受者也会有章可循,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同时,也服务了社会和相关事业的发展。”来自吉林市的省政协委员毕胜利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事业和文明行为,是医学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研究,从事人体研究首先要了解人体的结构。但长期以来,捐献遗体的缺乏,是全国医学院校面临的共同难题,已严重影响了医科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器官移植也越来越广泛用于拯救各种危重病人,遗体捐赠也变得更为重要。”

    毕胜利还说 ,目前在我国南方部分省(区、市)已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了规范,我省也应加快步伐,为遗体捐献立法。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吉林人的意识、观念不断更新、进步。已有不少市民来询问,表示愿意捐献遗体,为社会多做贡献,可由于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所以不能如愿。与此同时,我省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的尸体来源远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临床的需要,用于器官移植的更是寥寥无几。开展遗体捐献工作有利于提高我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医学院校可作为登记接受站,因为它具有承担日常管理、遗体储藏、遗体运输、遗体火化等费用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毕胜利认为,通过立法可以引导规范遗体捐献,保护捐赠人和接收单位的权益。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就遗体捐赠进行立法,而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还需要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进行引导。应在政府领导下,由卫生管理部门、医学会或红十字会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医学院校,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领导遗体捐献工作。遗体捐献工作展开后,选择适当场地,树立遗体捐献纪念标志,作为悼念捐献遗体者的固定场所,以弘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奉献精神。

    毕胜利说,“遗体捐赠虽然是以自愿、无偿为原则,但也应出台相关政策,对捐献者给予适当补偿,就像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优先用血待遇一样。” (本报记者 吕瑞东)

  来源: 吉林日报 2007年01月23日
(责任编辑: 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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