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培育创业主体,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就业再就业,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建立小企业生成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全民创业和就业再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零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通过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推动崇尚创业,艰苦奋斗、劳动积累、搏击市场的社会风气,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增强创业动力,提高创业指数,促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
二、根据我省主导产业集中,产业孵化薄弱的特点,在“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建设3—5个国家级水平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20—30个达到省级水平的创业孵化基地。突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在长春市建设大学创业园和汽车零部件、光电子、粮食深加工创新创业园,在吉林市建设一个精细化工创业园,在通化市建设一个中医药产业创业园。各市(州)、重点县(市)也要建设1—2个创业孵化基地。到“十一五”末,培育创业小老板4万名,全省新生成企业3万户, 其中通过创业基地孵化生成的企业5000个以上。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地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要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纳入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坚持依托园区,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现有各类工业集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校舍楼宇等设施,经过改造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基地。
六、坚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免费为创业者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创业培训。各地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对创业者免费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企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分层次培训各类创业人员,对有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要重点培育。在重点行业标杆企业建立实训基地,组织创业者到标杆企业学习,到同行业企业进行技术、岗位现场培训。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选聘专兼职教师、创业成功者开展在线创业辅导,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水平。
八、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网络信息服务。每个孵化基地都要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创业孵化基地联网。建立“创业咨询服务热线”,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九、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围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合作,搭建公共技术报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指导、项目开发、工艺设计、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整合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设立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十、减免税费。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非禁即入,享受省级开发区税费减免政策。
十一、资金扶持。建立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及房租补贴、孵化基地服务机构工作成本支付、补助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服务成本补贴、担保机构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按照政府推动,多元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成立吉林省创业孵化投资公司,带动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县财政部门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十二、融资服务。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每年都要拿出一定额度信贷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地方财政也要给予一些贴息。各地要指定1户实力较强、操作规范的担保机构,为创业孵化基地内小企业贷款担保,保费给予最优惠待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扶持。个人创业项目的贷款额度为5—10万元,企业创业的项目贷款额度,根据其安置就业人员数,按人均5万元累加,不受100万元限制。
十三、就业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企业,安置“405O”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人员创办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后,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O%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鼓励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优先帮助解决廉租住房、子女上学、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优先帮助解决创业场地、申报项目所需资金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科技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优先帮助解决研发经费、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和荣誉称号的申报,并允许兼职兼薪;鼓励和引导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实习基地和研发机构;各地要建立创业人才奖励制度,对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优化环境。孵化基地设立的创业服务中心是创业孵化基地统一对外开展协调服务的执行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条龙的综合服务。到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和创办项目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办企业和创办项目的成功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推进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财经办、省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劳动、教育、国土资源、中小企业等部门为成员。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管。市县两级也都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
十七、搞好协调配合。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职、各出其力,积极参与和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工程建设。要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工程大局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并组织落实。尽快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局面。
十八、抓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创业文化,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