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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张生久(右二)
中国吉林网3月12日讯(记者季晔)今天上午,省委宣传部和省律师协会针对打击金融诈骗专项行动组织了金融法制宣传活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生久从法律角度向记者介绍了金融诈骗罪类型、法律后果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广大老百姓介绍了如何防范及识破犯罪企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金融诈骗等犯罪的专项行动有哪些意义?
答:金融犯罪具体说是指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所涉及的罪名有30多个。由于这些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一个是金融管理制度,另一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它比其他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严重。我们都知道金融是国民经济运行发展的“血脉”。金融秩序受到破坏,国民经济肯定受到影响。正如邓小平同志评价金融的重要地位时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可见金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所以,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其他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得多。目前,从有关部门通报的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我省金融犯罪的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从几百万到上千万,甚至有的几亿元。特别是时有发生的集资诈骗犯罪、贷款诈骗和票据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成千上万。这些金融犯罪活动对我省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这次省委、省政府决定集中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诈骗等犯罪专项行动十分必要,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及经济秩序,保证我省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金融诈骗罪类型有哪些,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金融诈骗罪,就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规定的7个具体罪名。但如果说金融犯罪还应当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26个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这些犯罪如果分类的话,可以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划分为牟利性犯罪和无目的失职性犯罪。如果以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的具体金融管理制度内容作为标准,划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票据管理、结算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股票、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七类。
这些犯罪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从我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情况看,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一个“骗”字。不是熟人骗熟人,就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行骗,而且,有的甚至以合法的组织形式、较强的专业性进行非法宣传、鼓动,有的实行跨区域作案。打击难度大,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金融领域犯罪,由于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等犯罪的量刑可以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刑到死刑。同时,还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其诈骗的具体数额和情节等严重程度不同,其罚金的具体数额也不同,其诈骗数额较大的罚金数额从二万到二十万,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罚金为五万到五十万元。
问:省委、省政府开展的这次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诈骗等犯罪专项行动,与老百姓关系究竟有多大?
答:任何一种刑事犯罪都有其犯罪的对象。不是所有的金融刑事犯罪都与老百姓相关,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同老百姓关系就比较大。这些犯罪的共同目的就是骗钱,而骗钱的对象主要就是社会公众,就是不明真相的老百姓。犯罪行为人往往为了能够骗到钱,采取种种手段博得老百姓的信任。通常是通过熟人关系找熟人,因为熟悉,知道谁有钱,也容易获得信任,从而方便骗到钱。有些犯罪行为人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作掩护,非法吸收存款;有些则假借某种高科技项目,骗取受害人投资。几乎所有的骗局都以高额回报、无风险或者风险小为诱饵,引诱你上钩。而这些被许诺的高回报实际是实现不了的。这些人一旦钱到手,往往逃之夭夭,或者将钱款挥霍殆尽。连本钱都不可能返还,哪里还有高回报。
因此,老百姓必须提高对金融犯罪的防范意识,注意识破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企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群众,不能轻信熟人的利诱,不要轻信宣传的高回报项目或者高利息储蓄,存款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柜台办理正式的存款手续,必须要有正式正规的存款凭证。这样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不容易得逞了。另外,一旦不小心发生被骗情况,应当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件经过,提供手中有关被骗的证据材料,如收条等,以尽快破案,减少损失。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卷入金融犯罪的骗局之中,应当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咨询,例如银行、律师等。
最后,张秘书长还提醒广大百姓,聘请律师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查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在确定聘请该律师后,应该到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该律师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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