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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矿泉水立法始末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我省亟须出台一部有关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永杰,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然而,自1996年以来,已过去10年了,这部早应该出台的地方法规,仍“犹抱琵琶半遮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矿泉水市场需求上升,开发强度日益提高。截至2005年末,我省已勘查评价并通过技术鉴定确认的矿泉水水源地341处,总允许开采量38.24万吨/日,占全国总允许开采量的12%左右,居全国首位。仅长白山地区总允许开采量28.64万吨/日,占全省总量的75%。据初步估算,全省矿泉水资源的潜在价值每年可达650亿元,仅长白山地区就达486亿元。
“目前全省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不仅使重要的矿泉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又带动了矿泉水资源的开发。”李永杰告诉记者,1996年10月,吉林省政府第50号令颁布了《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10年来,对规范和加强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长白山矿泉水事业的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资源开发步伐的加快,原《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对矿泉水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等方面亟须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切实提高对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力度,真正实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资源的目的。
“《办法》通过多年运行,为《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制定并出台奠定了较好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强烈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行为,尽快提升法律的管理层次。”省食品办主任刘仁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上升为《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趋成熟。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条例》,早日促使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已成为我省矿泉水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要求,《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是在1996年省政府颁布《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增加了矿泉水资源保护等内容,同时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再次明确了矿泉水是矿产资源的属性。”李永杰指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是与地下水并列的独立矿种。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而矿泉水则只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
2005年上半年,省国土资源厅开始启动《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于同年8月初步完成《条例》(讨论稿)。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实际,在多次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经2006年2月2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条例》(送审稿)并报省政府法制办。这预示着,全国第一部关于矿泉水产业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张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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