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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下文称“缔约方”)等国代表,为了促进和加强合作,增进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开发活动和贸易的协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各国和各国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和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遵照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实施本协定。
1.3 缔约各方将力图使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在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中具有吸引力。
第二条 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
2.1 缔约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2.2 委员会将就任何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其主权的社会、法律、环境和经济等基本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2.3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的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或各缔约方一致决定的其他级别的一名政府官员和各缔约方的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4 委员会将对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涉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建议。委员会还将对各缔约方建立的在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政府间机构或组织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并提出建议。
2.5 为了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每年定期会晤两次。如有必要,主席可以应任何缔约方的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2.7 委员会主席将由各缔约方按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各缔约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决定需由各缔约方协商一致后作出。
2.9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可以与东北亚委员会的秘书处协调其职能和活动,只要该委员会认为这种协调将减少开支和更有效地完成其使命。
2.10委员会的工作语言是英语。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是指位于东北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境内如附件1描述的地区,其范围可由各缔约方随时修订并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3.2本协定需履行缔约各方国内法律程序,并自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各缔约方另外达成协议,该协定将自行每十年延长一次。
3.4任何缔约方都可提出修改该协定。修改该协定的建议应提交给委员会主席。主席在收到建议三十天内将协定散发给各缔约方。委员会应在最近的例会上讨论修改建议。缔约各方达成一致后可通过修改建议。
3.5 任何缔约方都可提出退出该协定,但需于正式退出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期满时,原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附件1: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综述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主要包括从北朝鲜的清津,经过中国的延吉到俄罗斯联邦的纳霍德卡所绘概念上的边界线内的地区。
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具体上讲包括朝鲜民主主义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中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包括延吉和珲春特别经济区),俄罗斯联邦的符拉迪沃斯托克和纳霍德卡自由经济区(包括东方港,以及这些城市以南的一些滨海边区城镇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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