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春节前发到手

     我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960元

     本报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已确定,方案规定,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将得到不低于1200元和960元的扶助金,此项扶助金将于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12725位父母将获扶助

    据了解,我省是今年9月份国家开始实施此项扶助制度的10个试点省份之一。截至目前,我省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各项资金已到位,各地区、各部门正积极组织发放工作。通过调查摸底,我省符合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人数为12725人。

    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我省扶助制度方案规定,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奖励扶助制度不能重复

    扶助制度规定,对既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能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此次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记者 李晓静/报道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发布日期: 2007-12-13 (责任编辑: 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