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百余重污染企业将停产
抗震救灾中文职人员为绿色方阵注入新活力
商场放奥运歌曲须先取得许可
生物反恐演练 50分钟排险
内蒙古卫生防疫队队长:一切为了灾区群众的健康
您所在的位置: 长白时评>吉林媒体


深圳的“同命同价”:重复法规下的倒退

2008年07月16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新华网7月15日)

所谓的符合条件,是指“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这个附加条款毫无必要,因为这种所谓的“有限的同命同价”,并非深圳的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我国现实操作中其实是按居民经常居住地的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来算的,因此,深圳中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是重复“立法”,而且相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有小范围的倒退——加上了一个“有固定收入”的条款。

这个条款很容易让人产生疑问,虽然深圳中院的解释谈到了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外来老人,是不是被排除在“市民待遇”之外,另外,天天打零工的打工者,今天可能有事做而有收入,明天可能没事做而没收入,是不是也被排除在外?当然,新闻未将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全文照登,但问题在于,假设他们也考虑到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问题,那又何必加一个“固定收入”为将来的赔偿难留下伏笔?更何况,这个附加条件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并不一致,最高法院的解释更具有普适性,深圳中院应该抛弃“有固定收入”这一条款,避免因为这一条款的定性难而导致赔偿难有操作性。

当然,虽然还没做到完全的“同命同价”,但深圳中院毕竟还在响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响应中有所保留,但相对于那些对最高法院解释视而不见的地方法院来说,还算得上是一种进步,只是,这种看起来很美的“市民待遇”原本就属于农民工、外来工的,为何要给一半留一半? ■但纯

(责任编辑: 于天夫)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