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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股开发商持久损害公信力

2008年07月24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

李克杰

1999年7月26日上午8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带领100多人来到该区钟秀乡新桥村二组,在他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的情况下,将高进仁家500多平方米的房子夷为平地,并要求高进仁支付拆迁人员的饭费两万元。由于崇川区法院曾是开发商股东,其强制拆迁行为被指受到利益驱动。(7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原来,作为开发商的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31日,为股份制(试行)形式,由包括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三个股东各出资三分之一,且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法院排名第一。后经协调,从1993年8月18日起,崇川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不再是茂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从时间看,崇川区法院进行的这次强制拆迁,距其从开发公司退股已近6年,是否与法院曾经是开发商的股东有关?目前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崇川区法院曾是开发商的股东,被拆迁人也因此怀疑法院的强制拆迁受到利益驱动,存在司法不公,并认为国土规划局对开发商违法建筑的处罚被江苏省高级法院撤销也与崇川区法院曾为股东有关。这说明一个道理:任何时候法院都要远离利益,法院参股开发商必将持久损害公信力。

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高度共识,那就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官忠于和服从于法律,除了法律之外法官没有别的上司。这既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要远离利益诱惑和利益纠葛,因为法院和法官一旦卷入利益纠葛之中,一旦与某个单位或者某些人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可能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时候,手中的司法天平就会受到干扰,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

就拿崇川区法院参股开发商一事来说,因为法院曾是开发商的三大股东之一,因为法院曾与开发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那么,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中的任何质疑都会顺理成章、深信不疑地归因于它。然而,不管这种怀疑是否真有依据,是否真的客观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会宁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其结果必然是否定和拒绝任何法院的裁决,怀疑其公正性,不仅影响对法律的信心,而且默默地不断积累对法院的怨气。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这种不公感,既是恨乌及屋的,也是持久不断的,甚至还会在其他方面发泄出来。

或许有人会说,崇川区法院参股开发商已经是历史问题了,是市场经济初期乱象,事实上法院参股时间不到一年,而且强制拆迁离退股都快六年了,当事人仍然怀疑法院受利益驱动,显然过于敏感,有捕风捉影之嫌。也许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我们的众多理由却无法抹去笼罩在当事人心头的司法不公阴影,这恰恰印证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铁律。崇川区法院参股开发商事件重重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否则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持久的。(2008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于天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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