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隆平
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我国上半年税收数据,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 (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对此,有经济学家抛出言论:税收起征点还应该提高,应该全面实现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详见7月23日《新闻晨报》)。
但是,笔者以为,仅靠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有些不现实。首先,由于我国个人收入的多样化,个税的征收面基本上只限于工资性收入(因为征收容易)。比如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北京的情况,2008年申报期内共有34.1万人进行了申报,比2007年申报人数增加8.6万人,增幅达34%。这些新增的8.6万人,他们以前的收入就不再征税范畴(当然,不排除这部分人中有2008年的收入才达到12万以上的)?
这就是说,我国的征税还存在一个矛盾,征税未能完全实现从源泉扣缴,或者说,由于有很多收入来源不易被政府代扣税收的就成为了空白地带(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从源泉扣缴)。这也是为什么在个税起征点不断调高的当下,个税税收增长率仍要比GDP增长率还快的一个原因。
其次,个人所得税原本叫个人收入调节税,顾名思义,开征这个税就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但事实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并未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相反,事实上是,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于0.5。由于分配以及权力、资源等要素失衡,导致财富不断向某一群体倾斜。富有戏剧性意味的是,我国的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288开始一路上扬,1990年是0.343、1999年是0.398,2000年以后则基本上在0.4以上的水平,到了2004年就超过了0.465。
第三,如果单从个税起征点还有很大空间,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情况来看,就判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还应该提高。那就有可能因为个税问题而制造出新的不平等。比如,居住在北京的甲收入是4000元,乙收入是5000元或者更多,但是,有一个条件是,乙是是非京籍人士,或者已迁入户口到北京,但是,由于乙没有房子等一切硬件设备,而甲是京籍人士,什么都不需要再次购进。假如个税起征点上调到了5000元,那依然不可能实现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问题。而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
另外,根据北京市的平均工资(2007年年均收入39867元,月均收入约3322元)来算,那是不是意味着将有很多人不用上缴税收了呢?而我国的税法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人人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要实现通过征税来调节贫富差距不仅不太现实,除非严格控制了高收入群体的模糊收入渠道,杜绝了他们的非法收入,而且可能在一味地强调征税的作用中使税收的作用与初衷南辕北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