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隆平
“急什么,慢慢来”“不知道”“有意见找领导去”等被列为商业服务禁语了。这是近日上海专门出台的一部新规中的规定!根据这份行为礼仪规范,零售、餐饮、美容美发等领域的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岗服务的全过程中,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礼仪基本要求(详见8月26日新华网)。
法国学者卢梭在其法律论述著作中说,法包括三种:自然规律、法律和道德习俗(民风民俗、文化习俗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像礼仪这类行为习惯,其实更多地是侧重于一种文化习俗,一种个人修行(还要跟一个人当时当地的处境、情绪相联系分析)。它并不像贪污、受贿、杀人抢劫那样,破坏性极为明显,影响极为重大。这只是一种慢慢浸染的习惯。
那么,类似于这样的行为习惯,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是否有必要,或者说有没有可能达到最初的效果呢?我们知道,法律确实有其强制性和不可抗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限制一些行为习惯,比如起初的人可能比较粗暴动不动就可以打人、杀人,但是,自从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后,打人、杀人的行为就少了。最为鲜见和熟知的例子如家庭暴力。在过去,这是法律所不能管辖的“范围”,但是,自从这种现象普遍之后,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惩处这样的行为。
但是,家庭暴力的影响是立刻可以见效的,而礼仪是不能够立马见效的。如果说可以立即见效,即影响一个人的情绪,严重的当然还可能引发冲突,但其程度和发生的频率是相当小的。也就是说,实在要出台这样的规定,那如何处置呢?或者说如何界定呢?刑事案件有线索可查,有迹象可循,但是,由礼仪引发的哪怕是冲突事件(严重到了事件,自然由刑法来处理),那该怎么界定,线索如果要追究到语言上去,我想这是当事双方乃至多方都无法让旁人信服的(而最可能受到处罚的当然是服务人员——这是不是变相地在纵容需要服务的人的脾气呢?)。
其实,这说明了一个道理,法也是有各自的管辖范围,这不是人所能改变的。法律不可能改变自然规律,法律也不能让中国的习俗和美国的习俗一样。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律管辖的范围可能“扩大”(实际上也是它原本应该管辖到的范围,只不过原初的影响没那么恶劣,频率没这么大。)。
显然,上海出台一部规范人们礼仪的规范,其初衷是好的,但它并没有可操作性,不管是在用规范来界定方面,还是处罚方面、见效方面——这样伸手过长的法律规范都不可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样的副作用还要比正面作用大)。有时,它还与法律发展的方向,比如宽严相济相违背,而更有可能的是,这样的法律规范还可能成为一部实际上从一开始就被习俗架空的法律躯壳——因为它可能让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变得一点脾气都没有,但实际上,人是不可能没有脾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