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亮点多 添加“时代内容”
北京遇今年最剧烈雷暴天气 气象部门发预警信号
高风险时代中低收入家庭理财可考虑教育储蓄
上海世博会开幕倒计时600天 门票本月底将开售
海南省政府称9月13日地震海啸谣言无科学依据
您所在的位置: 长白时评>本网热评


期待个人信息不再裸晒于太阳下

2008年09月08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

阙明坤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房产广告信息……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8月26《长江商报》)

听闻此消息,笔者不禁为这一草案的拟定和提审表示由衷的欣喜,因为昨天我还在为收到一些莫名的信息和电话而感到烦恼,现在国家修正了法律议案,规范了公民隐私信息管理,要捍卫我们的个人信息终于有法可依了。长期以来,许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权之便,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或商家,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益,这已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有人买了新居,还没等搬进去,就天天有电话问装不装修;许多高考考生的家庭住址、高考成绩、联系电话等信息被上级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明码标价出售……都是就是例证。这种个人信息被公开的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虽然存在威胁,但由于社会观念、信息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还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只是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就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更多的是间接保护,如《宪法》提出“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虽然有这些三三两两的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忽略了“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所以导致操作起来缺乏可行性。

现在,国家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专门增加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者,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说,这一法规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正当其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等方面都全盘纳入立法考虑之中,这样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 于天夫)
 
相关新闻